(2016)粤0904民初5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薛紫红与薛李图、胡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紫红,薛李图,胡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562-2号原告薛紫红,女,汉族,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人,现住,身份证号码:×××7029。被告薛李图,男,汉族,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人,住,身份证号码:×××7015。被告胡海霞,女,汉族,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人,住,身份证号码:×××2663。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紫红诉被告薛李图、胡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紫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紫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诉讼保全费1520元,���原告薛紫红负担。审判员 石忠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全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