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22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宋建军(李某连襟),城镇居民。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文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