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雨山区香樟树建材经营部与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雨山区香樟树建材经营部,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876号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香樟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经营者:许成雄,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唐圣道,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香樟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香樟树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香樟树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香樟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香樟树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