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唐贺林与付坤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贺林,付坤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初1246号原告:唐贺林,男,1964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敬西,颍州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坤坤,男,1985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于慧灵,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贺林诉被告付坤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贺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