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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唐贺林与付坤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贺林,付坤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初1246号原告:唐贺林,男,1964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敬西,颍州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坤坤,男,1985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于慧灵,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贺林诉被告付坤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贺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