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潍坊三和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三和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潍坊三和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汝超。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仓库。委托代理人:孙守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三和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三和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三和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2101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621元,由原告潍坊三和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春华人民陪审员 林树芳人民陪审员 宋桂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清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