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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某龙 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龙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龙,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月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瑛,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龙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龙及辩护人李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建筑商胡某章承建了益阳市海捷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现改名为湖南泰业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捷公司)的办公楼和厂房。在建设过程中,厂房建设是包工包料,办公楼的建设是包工不包料。在建设中海捷公司明确要求必须用益阳众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的生产的混凝土。在胡某章承建的过程中,众和公司总经理刘某贵将运送混凝土的业务介绍给了被告人张某龙。张某龙则给胡某章运送湘阴县兴旺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混凝土。因海捷公司的办公楼和厂房报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而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必须要提供与正规混凝土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于是胡某章就要求张某龙开具众和公司的供销合同和委托书。张某龙则伪造了编号为2014069、2014705的两份益阳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以及伪造了一份盖有“益阳市众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印章的委托书给海捷公司。经鉴定,被告人张某龙提供的两份销售合同和委托书上所盖的“益阳市众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印章系伪造的公章。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湖南城市学院土木工程检测中心鉴定,湖南泰业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办公楼混凝土强度在正常标准值以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2015年1月1日,湖南泰业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张某龙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在后续的基建过程中一直采用湘阴县兴旺搅拌站的混凝土。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龙及辩护人李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清、胡某章、刘某贵、余某红、夏某雷、唐某、罗某波、郭谋生的证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物证鉴定书,混凝强度检测报告,验收单,施工合同,委托书,混凝土销售合同,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龙的身份信息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龙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予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龙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姚和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乔淞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