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国春申请执行苏宏辉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春,男,汉族,1935年5月18日生。被执行苏宏辉,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生,职工。本院(2015)确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苏宏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张国春工资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3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5000元,剩余6000元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宏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宏辉在银行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 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