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6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夏琼诉被告洛阳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琼,洛阳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250号原告:夏琼。被告:洛阳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琼诉被告洛阳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琼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夏琼负担。审判员  康明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