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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廖安海与张永军、刘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安海,张永军,刘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25民初833号原告:廖安海,男,汉族。被告:张永军,男,汉族。被告:刘剑峰,男,汉族。原告廖安海与被告张永军、刘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胥维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安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军、刘剑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廖安海诉称: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为其滴灌工程施工在原告经营的天镒节水器材经销部先后购买228610元的节水器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时间,同时承诺逾期还款自愿承担利息和违约金。并由被告刘剑峰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廖安海将被告张永军、刘剑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2861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45722元及利息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庭审过程中自愿放弃利息的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永军、刘剑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签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成立提供证据如下:欠条一张。拟证实被告购买原告滴灌器材欠款228610元并约定违约金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已认定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张永军在原告经营的奇台县天镒节水器材经销部购买滴灌配件共计欠款228610元,并由被告刘剑峰担保。二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奇台县天镒节水器材经销部廖安海滴灌配件款:贰拾贰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正(¥228610元正),双方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款,如到未还自愿承担总货款的20%(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欠款的20%(百分之二十)的月利息,注:货单以对准,以此条为准.身份证:652327197207114111.652325197811061017.欠款人:张永军.担保人:刘剑峰.2015年10月29日”。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张永军于2016年4月10日向其支付欠款300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滴灌配件款的事实由其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虽然欠条中大写金额为贰拾贰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正,小写欠款金额书写为228610元,应以大写书写金额认定本案欠款金额,故本院对欠款金额228160元予以确认。被��在原告起诉后已向原告支付30000元欠款,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欠款198610元。被告作为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欠款,未按约定支付欠款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金。原、被告在欠条中约定按欠款总金额的20%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即:228160×20%=45632元,本院对违约金45632元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未约定,被告刘剑峰应对本案争议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廖安海支付欠款本金198160元;二、被告张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廖安海支付欠款违约金45632元;三、被告刘剑峰对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廖安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为2365元,由被告张永军、刘剑峰承担。本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若超过法定期间提出执行申请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胥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