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02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张迎春与陈洋洋、陈如品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春,陈洋洋,陈如品,杨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201-2-1号申请执行人:张迎春,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陈洋洋,女,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陈如品,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陈洋洋父亲。被执行人:杨小娟,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陈洋洋母亲。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固执字第0020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陈如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陈如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单莉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