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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吉天海与唐婷、陆足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婷,吉天海,陆足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天海。委托代理人成明华(特别授权),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足山。上诉人唐婷因与被上诉人吉天海、陆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唐婷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刘艳生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永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