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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孝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孝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孝武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我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董孝武在中国农业银行寿县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划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穆伟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