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464号原告:李某某,女,1993年12月10日生,汉族,XX县XX乡XX村XX组人,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保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