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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昆山快肯智能系统设计有限公司与苏州顺惠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快肯智能系统设计有限公司,苏州顺惠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昆山快肯智能系统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智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君,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世同,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顺惠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顺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禹业航,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飞,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快肯智能系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顺惠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快肯智能系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顺惠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就本案已在(2015)太商初字第01025号案中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快肯智能系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20元,由原告昆山快肯智能系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周秀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衍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