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焦恩国与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恩国,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362号原告焦恩国。委托代理人高芳,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法定代表人刘永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奇卓,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恩国与被告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恩国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恩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颖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