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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达拉特旗旺盛砖厂诉被告地惹而正劳务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旺盛砖厂,地惹尔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39号原告达拉特旗旺盛砖厂,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乡毛连圪卜村。经营者:王振明。委托代理人秦伟,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地惹尔正,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彝族,工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旺盛砖厂诉被告地惹尔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被告地惹尔正的地址不准确,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进行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达拉特旗旺盛砖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达拉特旗旺盛砖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敬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