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时建伟、侯松臣、时永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建伟,侯松臣,时永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金初字第00421号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禹州市。被告:时建伟,男,汉族,生于1969年,住禹州市。被告:侯松臣,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禹州市。被告:时永周,男,汉族,生于1969年,住禹州市。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时建伟、侯松臣、时永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时建伟、侯松臣、时永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时建伟、侯松臣、时永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37元,减半收取4469元,由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高自建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李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