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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杜明亮与常州市淮海热处理厂、张允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亮,常州市淮海热处理厂,张允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杜明亮。委托代理人白雪强,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淮海热处理厂,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徐墅村。诉讼代表人张允栋,该厂厂长。被告张允栋,常州市淮海热处理厂厂长,现下落不明。原告杜明亮诉被告张允栋、冯守岚、常州市淮海热处理厂(以下简称淮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淮海厂无人应诉,被告张允栋、冯守岚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蒋英怡,人民陪审员任一群、王平西组成合议庭,向被告淮海厂、张允栋、冯守岚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后原告杜明亮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守岚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明亮以及委托代理人白雪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海厂、张允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明亮诉称,自2014年9月起至2015年1月间,被告张允栋分三次共向我借款205000元用于被告淮海厂的经营,被告张允栋向我出具了借条,均书面承诺归还日期。借款到期后,被告淮海厂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淮海厂归还借款本金205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如被告常州市淮海热处理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笔债务,则被告张允栋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淮海厂、张允栋共同承担。被告淮海厂、张允栋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淮海厂系被告张允栋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9月23日、同年12月2日,2015年1月28日,被告淮海厂通过被告张允栋分三次向原告杜明亮借款50000元、55000元、100000元。借款后,被告张允栋向原告杜明亮分别出具了借条,承诺分别于2014年10月7日前、同年12月16日前、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但被告淮海厂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杜明亮因催要无着,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杜明亮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转帐凭条以及原告方的陈述等所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保护。本案中,被告张允栋作为被告淮海厂的唯一投资人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系代表被告淮海厂做出的职务行为,故被告淮海厂应向原告杜明亮归还借款本金205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如被告淮海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笔债务,则被告张允栋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原告杜明亮对被告淮海厂、张允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淮海厂、张允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市淮海热处理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明亮归还借款本金205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其中50000元借款本金的计息期限为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支付之日止;55000元借款本金的计息期限为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支付之日止;100000元借款本金的计息期限为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支付之日止);如被告常州市淮海热处理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笔债务,则被告张允栋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18元,由被告淮海厂、张允栋共同负担(此款原告杜明亮已预交,本院不退,被告淮海厂、张允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511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杜明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蒋英怡人民陪审员  任一群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