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03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石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朱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石践,朱乔,蚌埠市大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03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陈大庆,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践,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乔,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大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践、朱乔、蚌埠市大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94,减半收取424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峰审判员 陈启虎审判员 罗正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子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