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80号原告杨某某,男,甘肃宁县人。被告邵某某,男,甘肃宁县人。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庭在审理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时,被告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法庭及时向原告电话告知了此事,并告知原告应按时到庭,但原告声称他在外地,不能到庭。之后,原告一直联系不到,至今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此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由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谈天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