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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卫霞与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霞,王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353-1号原告张卫霞,临朐县城关街道办大陡沟村。被告王建伟,临朐县辛寨镇卧龙工业园。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建伟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二、如被告王建伟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伟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