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卫霞与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霞,王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353-1号原告张卫霞,临朐县城关街道办大陡沟村。被告王建伟,临朐县辛寨镇卧龙工业园。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建伟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二、如被告王建伟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伟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