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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北京京隆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陈大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41号原告北京京隆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大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主文中第7页正数第二行处“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七十元,由原告北京京隆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七百七十元负担(已交纳),被告陈大洲负担五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应改为“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八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京隆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八十五元(已交纳),被告陈大洲负担二千六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