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杨莉、周业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杨莉,周业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第7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胡向阳,行长。被执行人:杨莉,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周业政,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二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莉、周业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莉、周业政银行存款420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有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