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培与广州碧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29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广州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297-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988年2月27日,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在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委员会穗荔劳人仲案字[2015]88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提成费及工资14169.05元,执行费113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2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9.61元,该款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XXXXXX)小型汽车,因该汽车的使用情况不明,现未能处理。经查询房屋管理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到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进行搜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搬迁,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297号案尚未执行的标的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刘国樑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煜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