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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民初字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鲍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鲍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字40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告鲍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鲍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鲍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