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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民华与被执行人陈其明、陈辉连、陈文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民华,陈其明,陈辉连,陈文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815号申请执行人徐民华,女,1958年12月28月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其明,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辉连,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文通,男,1968年8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徐民华与被执行人陈其明、陈辉连、陈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民华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其明、陈辉连、陈文通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其明、陈辉连、陈文通尚欠申请执行人徐民华借款5万元及利息未履行。被执行人陈其明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龙浔镇宝美村下井亭的房产1幢5层本院(2014)德执行字第1046号案已进行了查封,现正在处理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