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凤祥与李保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481号原告李凤祥,男,1941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保江,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德芳、李永锋,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凤祥诉被告李保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凤祥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