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叶本林与叶长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本林,叶长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649号原告叶本林,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叶长营,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本林诉被告叶长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本林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鹏审 判 员 张中宁人民陪审员 王磊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