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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白铭宏与赵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铭宏,赵文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166号原告白铭宏。被告赵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铭宏诉被告赵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铭宏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铭宏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铭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铭宏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