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白铭宏与赵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铭宏,赵文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166号原告白铭宏。被告赵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铭宏诉被告赵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铭宏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铭宏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铭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铭宏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