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晓静与王大建、王德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静,王大建,王德刚,张信荣,王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218号原告王晓静。被告王大建。被告王德刚。被告张信荣。被告王德英。原告王晓静与被告王大建、被告王德刚、被告张信荣、被告王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因被告地址无法确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