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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胡伦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胡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29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冷燕,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伦斌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伦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246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5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