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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青岛繁国贸易有限公司与张道强、杜梅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繁国贸易有限公司,张道强,杜梅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繁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鹿巨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道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杜梅贞,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繁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道强、杜梅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6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83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亦记入执行笔录。[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3677号]。后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6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