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郭鲁萍与孙翠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鲁萍,孙翠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224号原告:郭鲁萍。被告:孙翠萍。原告郭鲁萍与被告孙翠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鲁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鲁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鲁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鲁萍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