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赵文红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998号罪犯赵文红,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7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澄刑初字第1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2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文红与同案被告人退赔人民币三十三万九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2014年9月9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9350号、第53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文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赵文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赵文红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文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