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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7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石夏君、石娜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石夏君,石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741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负责人:杨仁芳,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石夏君。被申请人:石娜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商特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石夏君、石娜华名下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99号天成锦江苑15幢2单元606室的房地产、地下车库、附属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诸字第F0000045069号、F0000045070号,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9)第9011046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