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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7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尚全与刘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尚全,刘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27民初268号原告王尚全。被告刘钰。原告王尚全诉被告刘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秭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尚全、被告刘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尚全诉称:被告于2015年分别在茅坪镇银杏花园、山水龙城承包了住房及门店装修业务,雇请原告从事木工装饰工作,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6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给付原告工资16800元。被告刘钰辩称:所欠原告工资16800元属实,因被告生意亏损而没有及时给付,现被告外出打工挣钱后再给付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分别在茅坪镇银杏花园、山水龙城承包了住房及门店装修业务,请原告从事木工装饰工作,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6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1月1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将驾驶证原件、鄂E*****轿车行驶证原件存放在原告处,承诺支付工资后领取上述证件,事后被告并没有给付所欠工资。原告遂于2016年3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给付原告工资16800元。本院受理后,通过与被告电话联系得知被告目前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鞋都一期帝邦鞋业有限公司打工,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在征得被告同意的前提下,被告同意以网络QQ的方式进行开庭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被告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分两次将原告的工资给付清楚,本院依据QQ通信记录制作了庭审笔录,并告知被告,本院将上述笔录邮寄给被告,由被告签字确认后再依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将上述笔录邮寄给被告,但被告没有签字确认,也无法与其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条原件、QQ通信记录、驾驶证原件、鄂E*****轿车行驶证原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依法要求被告给付16800元工资的请求,被告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钰欠王尚全工资168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刘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秭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