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寿光宏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贾福顺、刘广领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宏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贾福顺,刘广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788号原告寿光宏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永泰路与文圣街交叉路口(加油站南临)。被告贾福顺。被告刘广领。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宏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宝库顺、刘广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告银行帐户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贾福顺、刘广领银行帐户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