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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启明与英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明,英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598号原告陈启明。被告英汉林。原告陈启明与被告英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启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启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陈启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陈(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