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富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1520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富某,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黄某诉被告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何颖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富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因被告有家庭暴力,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富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与原告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家庭琐事,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我没有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4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富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有些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故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有些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关于原告称被告有家庭暴力问题,因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此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含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