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荣新与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新,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张荣新,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荣新与被执行人刘伟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剩余6万元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故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光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梅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