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1民初261号原告:薛某,女,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委托代理人:黄健,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万星,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原告薛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健、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乐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了大儿子,取名黄x现周岁,××××年××月××日,生育二儿子,取名黄某乙,现12周岁,××××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黄某丙,现周岁。婚后头几年,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被告的恶习逐渐显现,变得好逸恶劳,长期不工作、不养家、不尽夫妻扶养义务,更未尽到孩子的抚养义务,整个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仅仅依靠原告一人的收入来维持。近两三年来,原告本着家庭和睦的心态多次对被告进行劝导,盼其珍爱家庭,分担家庭重担,被告非但不听,反而多次对原告拳打脚踢,其中2015年11月8日在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殴打。××××年××月××日,被告因无故怀疑原告,在原告开办的梦洁家纺店里,当着众多街坊领居的面实施了令人发指的暴力行为,因原告血流不止,要求被告送其就医,被告却置之不理,还是朋友帮忙送原告去的医院。事后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额面部软组织挫伤,这已是被告第三次对原告实施的家暴了,原告已经忍无可忍。被告的多次家暴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难以再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本已无再和好的可能。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湖南宜章县梅田镇购买一栋四层楼住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依法分割。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观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俩儿子由被告抚养;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4、被告因家庭暴力行为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医疗费16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甲辩称:一、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如果法院判离婚,三个小孩的抚养权归答辩人,被答辩人承担三个小孩的抚养费。三、答辩人的不动产、房子应该留给三个小孩所有,因三个小孩还未成年需要有地方住,但是现金可以平均分割。四、答辩人没有存在长期的暴力行为,所以尚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五、本案的诉讼费由谁主张谁承担原则。事实与理由: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结婚十五年以来,被答辩人一直掌管家里的经济大权,现金应该有二十几万(其中2015年梦洁店支了10万现金,我哥借我的8万现金被答辩人收了,有我二哥二嫂作证),被答辩人在民事诉讼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多次殴打被答辩人不真实,其实都是事出有因,由于不好的社会风气,使被答辩人经常拿家中的钱打牌和购买香港地下六合彩,我有证据证明她确实买了,而且数额较大,动辄上万元,以前也输过一次多的,那是2006年一个晚上就下注六万伍仟元输得一分不剩,家庭矛盾由此而生,其中2015年11月8日,被答辩人连续七天都是12点以后才回家,天天晚上叫开房门,11月8日我发火了打了她二拳肩上,原因是她骂我不是个男人,从此我们分床而睡,这是被答辩人所说的第一次打她。第二次就是12月24日圣诞节她把手机关机联系不上,一个晚上没回家睡觉第二天早上她才回家,我问她去哪,她说:“你管不着,我想去哪睡就去哪睡”,这次我打她一巴掌,这是她所诉的第二次打她。第三次打她××××年××月××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结婚十五周年纪念日,被答辩人对答辩人说她人在我家心早就走了,听到这句话我气不过忍到了,后来她又对我说了一句:“你又不是腊肉骨头,就算你腊肉骨头我也有一天会丢掉”,听到这几句话我抓起她的头发打了几拳,伤到脸了。这是答辩人所诉的第三次打她,从此以后吵到上法庭,我去她家道歉去了很多次,她妈用木棒也打了我,我也伤到脚了,我也认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十五年以来并不是吵吵闹闹的过日子,小孩就有三个,最小的才六岁,由于社会风气不好,使她染上了赌博和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不良习惯,使我们夫妻闹上公堂,但我相信这是我们婚姻中的一段小插曲,也是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上的槛,不吵不闹不是真夫妻,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做被答辩人耐心工作,使她回心转意,一切为了完整的家,是能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心中的疙瘩,帮助夫妻双方迈过这道槛,俗话说得好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不应该拆散的家庭。综合上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薛某与被告黄某甲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在乐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黄x,于××××年××月××日,生育次子黄某乙,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黄某丙。近几年,原、被告间因家庭琐事及原告责怪被告不外出找事务工等产生矛盾,产生矛盾后没有正确处理好夫妻纠纷,被告曾几次动手打原告,较严重的一次是××××年××月××日,被告打伤原告,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额面部软组织挫伤。原告被打伤后还报了警。原告于2016年2月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当庭承认打原告是错误的,并保证打人的事件不会发生,被告认为夫妻关系长期以来较好,看在夫妻多年的份上,看在多个小孩未成年的份上,被告要求原告给个和好的机会,被告当庭也表示以后会加强家庭责任,想办法外出务工找事做,搞好家庭经济。最后双方各持已见,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并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才登记结婚的,婚前双方对彼此均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多个小孩。原、被告从结婚至今长达十多年,双方在这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较深的感情,这是来之不易的。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被告几次打原告等问题虽然产生了一些矛盾,但总的来说夫妻感情尚可。鉴于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被告当庭也承认了打人的错误,并保证改正,可见被告有决心、有诚意和好的,因此,双方都应该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多年的夫妻感情,抚养教育好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也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为此,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了解,遇事多商量,多作批评与自我批评,共同把多年的夫妻感情维系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薛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陈红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人民陪审员 邓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金秀第6页共6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