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5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223号原告郭某,住尚义县。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边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