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字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部与高士奎、姜淑娥、高喜达、高晓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部,高士奎,姜淑娥,高喜达,高晓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11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部。负责人高鹏,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嵩岩,系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士奎。被告姜淑娥。被告高喜达。被告高晓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部诉被告高士奎、被告姜淑娥、被告高喜达、被告高晓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需要向四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邓玉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