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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逄绍华申请哈尔滨双合金属构件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绍华,哈尔滨双合金属构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逄绍华,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双合金属构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黑龙江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逄绍华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双合金属构件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香劳人仲字[2015]第14-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逄绍华于2016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香劳人仲字[2015]第14-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韩跃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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