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晓、曾强与成都安兴居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曾强,成都安兴居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李晓,男,汉族,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团结镇仁义村**组**号。原告曾强,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天池镇新建街***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根,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安兴居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刘丙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何,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李晓、曾强诉被告成都安兴居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2016年4月11日,原告李晓、曾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安兴居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晓、曾强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安兴居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曾强撤回对被告成都安兴居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晓、曾强负担(原告李晓、曾强已预交该款)。代理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苡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