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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434号原告耿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白博,唐河县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向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志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