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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邢荣与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荣,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70号原告:邢荣,无业。被告: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17号(1023室)。法定代表人:陈洪群,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包韪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邢荣诉被告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仰宝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被告沈阳德郡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