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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晓梅与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梅,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27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晓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65号。法定代表人:邹淑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晓梅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法民初字第12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己于2016年3月16日向上诉人张晓梅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张晓梅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晓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华审 判 员  李静代理审判员  谢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