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丁龙诉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孙建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龙,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孙建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230号原告:丁龙,住伊宁市。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南环路916号。法定代表人:张士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成,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龙诉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孙建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龙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丁龙以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万福门窗加工店作为原告另行起诉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丁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