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董云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董云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民初968号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士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立国,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云平,男,生于1987年7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福源公司)与被告董云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金朋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福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立国、被告董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福源公司诉称,原告将承建银东集团工程转包给被告董云平,双方约定承包费15000元,被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1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云平辩称,因工程未完工,不同意支付欠条上的工程款。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原告承包银东国际酒店的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后,2012年6月19日,原告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董云平进行施工,双方约定工程转包费15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今借到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现金金额(大写)壹万伍仟元¥15000事由银东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费经手人:董云平2012年6月19日”。后被告董云平组织工人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2012年7月29日,双方对被告施工的银东国际大酒店1~3层安装工程进行了结算,应付工程款55842.60元,扣除已支付6825.83元,支付49016.17元,被告董云平对此签字认可,且已收到上述款项。原告山东福源公司为要求被告董云平支付承包费15000元,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费15000元。双方形成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被告提供结算单复印件三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源公司将其承包的银东国际酒店的水电消防安装工程转包给被告董云平进行施工,双方约定工程承包费1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的单位。因此,原告山东福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被告董云平,收取被告董云平承包费1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山东福源公司持据要求被告董云平支付承包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董云平给付承包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金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